THE提案委员会的理事会指令双重征税的争端解决机制,欧盟意见


2016年10月27日财政部已经要求芬兰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对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在欧盟双重征税争端解决机制理事会的指导意见。律师协会很高兴有机会做一个发言,并提交其声明下:
律师协会保持在法律重视纳税人和法律确定性的双重课税争端解决机制运行。争端解决机制的发展就显得尤为必要,因为国际税收争端和其经济利益的数量一直在不断增加。监管准则和有关国际税收也增加了要求纳税人消除双重征税,由于不同的解释的有效手段。目前的仪器,为此还没有在所有情况下才能到。


该委员会在欧盟双重课税争端解决机制理事会指令(COM(2016)686最终,“关于制定指令”)的建议是负责为律师协会的法律需要相信在良好描述上述有关领域经营欧盟企业。一般情况下,律师协会,以保持争端解决机制提出的指导下,一个非常重要的工具,它可以被用来减少双重征税和企业业务的相关的不确定性缺点。该指令提案包括在全国法院就一些程序问题提出上诉的机会增加仪器的功能和纳税人的权利。 


律师协会希望,财政部正在积极参与指令草案的编制,旨在促进在这个问题上取得进展,以及通过尽可能快地执行指令转化为国家法律在芬兰之后。


至于指令提案的细节律师协会要提高以下几点。

该指令提案仅限于与企业所得税的双重征税争议。该指令提案第1条,这是在该指令适用于谁缴纳企业所得税(“收入业务”),该指令提案税的附件中提到的某些东西纳税人这样的方式构造。芬兰就这些关税和税收是国家收入的税前和税后收入群体。芬兰方面的准备指令提案及其实施将输入信号源时的具体考虑。输入源JAKO不是律师协会认为,可以根据指令提案影响应用程序的工具。“从业务收入”不能局限于经济活动的唯一收入来源,但它必须更广泛地理解。例如,所得税法中,纳税主体(如房地产企业)是不是该指令提案的目的,同时兼顾合理的,从指令提案的范围中排除。这项工作是很重要的要考虑到的是,实现悬空以解释此事。 


律师协会并不认为有理由限制它的提议,只有公司的收入,但解决争端应该在避免双重征税所有情况是不可能的。因此,建议的指令应扩展到个人收入的双重征税,例如,对于非营业收入的条目。例如,工资和其他收入,双重征税实际上可能阻碍劳动力的自由流动,也间接影响了社区内企业的追求。   


该指令提案第3条第1款规定的三年期限的规定应当以避免解释问题来指定。如果该应用程序包含三个段落3 A-E在项信息中提到已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申请(“投诉”)应被认为是在限制时间内提起。可以通过上面提到的附加数据点f的传输需要当局不能期望在上述期间发生。当局提出的资料不应因此影响该应用程序将被视为已收到之日起额外的请求。应用到一个国家的主管当局提交的材料还应该足够了。提交申请的另一个主管部门或该国的其他国家的义务应该是其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

该指令提案的第11条是合理地说,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由各会员国的国家有关规定予以更换。欧盟法律等价的原则要求,通过使用纳税人的争端解决机制所产生的费用相同的方式由国内过程中产生的费用进行处理。 

此外,规定应当由国家立法和税收协定必须考虑除欧盟法第13条第2款。因为各成员国不一定执行国家规定的欧盟法规,但也可以考虑通过有针对性的解释发生的欧盟法律的国家规定,这是必要的。 

该指令提案的第15条第6款的措辞应以仅涵盖税务犯罪这样一种方式来指定。说点证明使用争端解决票据法拒绝的现有措辞的基础上,而且,在“故意违约”或“严重neglicence”险些酿成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目前的措辞可能会引起歧义芬兰在哪里纳税人规定§该法案的32.3税务处理按照税收增加仪器的情况下应用。考虑到增税的税收和法律,依法的那款,是没有道理的,并按照指令提案的目的,允许在这种情况下的争端解决程序的拒绝。上述表达式否则过于开放的解释。律师协会认为,拒绝的限制提到的段落税罪行应该是完全合理的。  

最后,律师协会想说的是,在指令草案的编制是要注意一个事实,即税收争议的持续时间应积极争取缩短。在旷日持久的法律进程方面的纳税人是一大缺点。  


赫尔辛基,2016年11月16日

芬兰联邦总检察长
 
雅柯·Ruohola 
芬兰律师协会会长,律师



及其
律师里瓦·阿尔托,Roschier律师有限公司,赫尔辛基